问题 | 著作出租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著作出租权指的是什么 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权作 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 作品的本身。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二、著作出租权的内容 中国《台湾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人专有出租其著作之权利。” 《英国著作权法》第24 条亦规定:“未经版权所有权许可出售或出租,或提议或公示欲出售或出租也构成侵权”。法国《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 中第26条、27条也有类似规定。因此,著作出租权之内容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或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若要出租其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著作的人那里获取一定比例的酬金, 该报酬通称为租金,在台湾则称之为出租权利金,租金的收取往往是通过版税征收协会来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单个的著作权人势单力孤,面对猖獗的非法出租行为 软弱无力,不得不借助集体力量以限制单个分散的出租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出租权集体管理部分对此进行进一步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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