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耳廓轻伤二级标准:(1)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2)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5.3.4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