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3、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5、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6、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7、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8、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9、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