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胎要求补偿10万比较多。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因为打胎给你身体带来了不能弥补的伤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其他理由就无法要求赔偿了。若对身体造成了伤害,根据过错责任,那么男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打胎要求补偿的方面有: 1、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胎儿在法律上为拟制的人,当没有出生时视其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一旦未能成功出生,甚至被提前结束生命时,则其自始至终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不能作为女方向男方索求生活费、教育费等扶养费的依据。 2、打胎的违法性:女性具有生育权,不可被剥夺或强制生育,因此,女性打胎是不违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3、赔偿问题:打胎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办法基于此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认为打胎对妇女的身体会造成损害,而妇女在打胎过程中其类似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人格权收到了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的方式中不存在赔偿损失。只有认为双方虽然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女方因打胎导致误工、住院等情形,男方作为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赔偿标准也是双方基于误工费、医药费等双方商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