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扣2分 |
释义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