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实告知肾病后,重疾险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肾病等患病情况。 在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被保险人的肾病情况被认为会对保险标的造成风险,保险人可以要求加收保费或者拒绝承保。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告知的重要性。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之,投保人在订立重疾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肾病等患病情况,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可能要求加收保费或拒绝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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