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紧急避险权,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权利。 从业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我国称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现代化大生产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能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劳动来实现。因此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权利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工作过程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实告知劳动者并劳动合同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未告知存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检查结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