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残疾人被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抛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残疾人是被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抛弃,且情节恶劣的,则法院可对该当事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