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不给补卡机会,合理吗? |
释义 | 考勤卡是有效的加班证据,其证据效力高于加班制度。用人单位应提供考勤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协商,用人单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法律分析 考勤卡能作为加班证据,考勤卡的证据效力大于加班制度的证据效力。考勤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拓展延伸 公司拒绝提供补卡机会,员工权益受到侵害? 公司拒绝提供补卡机会,对员工的权益可能存在侵害。补卡机会是一项员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可以帮助员工解决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打卡的问题。如果公司不提供补卡机会,可能导致员工的考勤记录出现异常,进而影响工资计算、绩效评估等方面。此外,拒绝提供补卡机会可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应该认真考虑员工的合理需求,确保补卡机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结语 考勤卡作为加班证据,其证据效力大于加班制度证据效力。用人单位应提供考勤卡,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拒绝提供补卡机会可能侵害员工权益,补卡机会是员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拒绝提供补卡机会可能违反劳动法规定,影响工资计算和绩效评估。公司应认真考虑员工需求,确保补卡机会的公平合理,维护员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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