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地 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1份,提交大一寸(48×33)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照片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须提交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提交单位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