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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假期待遇是怎样的
释义
    一、法定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是带薪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5、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常见问题:
    加班费计算
    劳动部颁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这里的应即为必须之意,而非可以,属于非选择性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要必须另外支付给劳动都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的三倍,那么加上原有的日工资,人们如果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领取的就是平时日工资的四倍,而非三倍。
    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30×(l+300%)=120(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113页)
    二、带薪年假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常见问题:
    1、法规没有规定放假时间应该由谁提出谁主张,
    2、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三、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常见问题:
    1、法规没有规定放假时间应该由谁提出谁主张,
    2、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3、有人问单位规定: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是否合法。有关部门回答是合法的。
    4、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四、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常见问题:
    1、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五、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期:
    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99-103)
    常见问题:
    1、法规没有规定放假时间应该由谁提出谁主张,
    2、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3、本来与配偶住在一起,因公出差,离别不满一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六、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常见问题:
    1、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未婚已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明确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需要修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3、自然流产是属于产假,不属于病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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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