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释义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2、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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