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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民族能改吗?
释义
    可以,但需要遵守以下准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一、更改条件
    1.公民民族成分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二、更改方法
    1、更改民族成分,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分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持民宗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到派出所填写"户口变更申请表",申请更改。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三、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1、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2、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3、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4、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5、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6、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7、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8、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9、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10、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更改户口簿上的民族,需要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民族成分的相关证明、个人申请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并且个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四、结婚后户口本民族错误可以更改吗?婚后户口本民族错误可以更改。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五、结婚登记审查什么内容
    结婚登记审查下列内容:
    1.婚姻登记处须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六、结婚登记异地可以吗
    结婚异地登记是可以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找法网提醒,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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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