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家用型空调器使用年限明确为12年。 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1月4日引用“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机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