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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释义
    处置规定:
    1、违法建筑的概念: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2、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执法机关及时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4、对与违法建筑处置相关的各类主体,“规定”也明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法律依据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三条 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第十六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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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