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提出和对方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胁迫的方式包括对对方及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毁坏财物等行为。受胁迫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只能通过离婚方式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