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无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使用性能,标识必须真实。裸装的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例外。 法律分析 产品无合格证,涉及的法律规定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结语 产品无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清晰。对于裸装的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此,产品缺乏合格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重视企业信誉;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标识,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