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和原告同学关系是否回避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官和原告是同学关系,是否要回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和原告只是同学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证审理的,法官可以不进行回避;法官和原告的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应当自行回避,法官未回避的,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法官进行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