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如下: 1、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