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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合同无效后工程成本如何赔偿
释义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一、承包人不给分包人工程款怎么办
    分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承包人仍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逾期付款的,分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如果承包人系违法分包,例如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等,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完工后,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工程质保金一般压几年
    工程质保金一般压2年。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对保证金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建设工程建工合同无效,则保证金应该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
    三、合同工期如何计算?
    合同工期的计算为:
    1、工程以被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验收报告但被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是建设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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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0: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