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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年热镀锌项目审批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项目名称:年产3.5万吨热镀锌管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建设单位:云南太阳钢管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技改
    环评单位:长沙泓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云南太阳钢管有限公司始建于2009年,主要从事焊管、热镀锌钢管生产经营。公司现有厂区位于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占地面积63亩。现有工程为年产12万吨钢管项目,其中普通焊管6万吨、热镀锌管6万吨。后由于生产需要于2018年5月对该工程中的酸洗线进行技改,技改后生产能力仍为年产12万吨钢管(其中普通焊管6万吨、热镀锌管6万吨)。技改项目于2018年11月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关于云南太阳钢管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钢管酸洗线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2018〕55号),于2019年5月进行了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次技改建设内容:依托厂区现有工程内容,对生产区和成品库两个车间进行技改,新增一个热镀锌车间及相关废气治理设施,对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进行升级,取消现有冷轧车间、液氨分解站、退火炉等设施,将锅炉房天然气锅炉改为天然气加热炉。其余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均利用现有,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15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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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