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另外,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扫描订立合同的是有效的,即可以以电子扫描的方式签约。但是为了防止后续签订合同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之下当面签合同,以防签字一方恶意修改合同条款、双方无法更好的交流协商合同约定等情况的出现。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