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年度考核评比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四、奖励办法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颁发“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纳税100强民营企业”和“民营十佳企业”由市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民营十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 法律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奖励办法 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颁发“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纳税100强民营企业”和“民营十佳企业”由市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民营十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