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 |
释义 |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如下: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如下: 1、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2、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3、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综上所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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