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可以由指定财产的保管人登记并领取,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物、家具、厨具等等必须的用品,是不可以查封或者是冻结的。 2、被执行人所获得的奖章、象征荣誉的一些物品、以及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发明,都是不可以查封或者是冻结的。 3、被执行人完成义务教育所需要的物品以及家里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规定的。 4、被执行人用于身体问题所必需的辅助材料或者是医疗物品,也是不能够被冻结的。 所以说查封房子里面的东西并不是全部可以查封的,而且房子可以查封,但是不可以进行拍卖或者是抵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