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什么方针呢 |
释义 | 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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