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2009年6月,甲某为其购买的轿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起至2010年6月止,并向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12月,甲某酒后驾驶该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甲与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调解,由甲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李的各项经济损失,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甲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则以事故的发生系投保人饮酒驾车所致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未果后,甲某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了仲裁。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系事故发生时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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