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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特点
释义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和技术劳务型的服务性行业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产物,是房屋挂了与社区综合服务合二为一的一种新模式提供各种,它主要以提供各种服务获取经济效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其管理的物业类型越来越复杂,业务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物业管理从产生初期的感性、无序,到迅速发展狂热的中期,再到平稳和理性的后期,中国的物业管理市场日趋成熟。
    事实上,物业管理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由于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行业行为有失规范,加之作为微利行业,行业中成熟的模式和经验较少,不同类型物业提供借鉴的经验不足,使物业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许多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如履薄冰,生存发展步履艰难,特别是新组建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缺少风险因素识别能力以及抗风险意识,导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抗风险和危险性本领较弱。
    一、怎样才能解除前期物业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般来说也就是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可以自行寻找物业管理公司,当业主与寻找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同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关系自动终止。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理睬现在的物业公司而自行确定。如果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当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时,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职责。当业主找到合适物业公司时只要小区2/3以上业主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那么与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约关系自动解除。
    二、物业法对入户门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对入户门的规定包括: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这类物业又可大致分为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商服物业是指各种供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建筑场所,包括购物广场、百货商店、超市、专卖店、连锁店、宾馆、酒店、仓储、休闲康乐场所等。办公物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管理人员(白领)办公的场所,它属于生产经营资料的范畴。这类物业按照发展变化过程可分为传统办公楼、现代写字楼和智能化办公建筑等,按照办公楼物业档次又可划分为甲级写字楼、乙级写字楼和丙级写字楼。
    工业物业是指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使用空间的房屋,包括轻、重工业厂房和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房以及相关的研究与发展用房及仓库等。工业物业有的用于出售,也有的用于出租。
    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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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