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的条件为: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条件是: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综上所述,在实务工作中,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有的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