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机构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在普通赠与行为中,赠与人是享有撤销权的,只要财物还未产权转移,赠与人就可以撤销。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所以,公益捐款一般是不可以退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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