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担保书保证人自愿为受聘于贵公司,就被保证人在受聘期间所作一切损害贵公司利益之行为(损害结果之产生不限于受聘期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自愿承担连带保证之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一、保证期限:自(先生、小姐、女士)受聘贵公司起,至被保证人与贵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后一年内。保证期限为不因劳动合同的变更及续签而受影响。二、对被保证人有下列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证人自愿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负责协助办理被保证人离职之一切手续。1、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蒙受损失。2、侵占贵公司款项及其他财物。3、擅自离职,移交不清,结欠贵公司款项或其他应上交而未交之财物。4、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漏公司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5、其他使公司蒙受损失的不法行为。三、保证人在未得到贵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回本保证书。四、保证人保证在担保期间因工作调动、住所迁移等影响担保工作的,将及时通知贵公司。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担保范围为:被保证人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应的利息及贵公司实现现债权的费用。六、保证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被劳动改造、移居国外等原因丧失保证资格,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司,在被保证人另觅新保证人并办理换保手续前,仍承担保证责任。七、被保证人或保证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如房产证等复印件)附于保证书后,并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对担保工作进行核对。保证人姓名(签章):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与被保证人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