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部分书记员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态度不认真,只求过得去,不求做得好,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比如庭审笔录需要当事人在每一页笔录都签字的,而签后不当场认真检查,发现漏签或不签后,才通知当事人来补签人少案多的实际,导致忙中出乱、忙中出错;对书记员的培训、指导不够,我院目前的书记员大多都是新录用的,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的培训,对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和细节不是很清楚。 法律依据: 《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第一条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1、部分书记员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态度不认真,只求过得去,不求做得好,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比如庭审笔录需要当事人在每一页笔录都签字的,而签后不当场认真检查,发现漏签或不签后才通知当事人来补签;2、部分书记员工作很有热情,有把案件质量做好的决心,但由于经验不足,业务不够熟悉,工作时经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3、部分书记员的没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对于某些材料需要及时处理的,不及时处理,而是以某种理由拖延时间,导致最终遗忘此项工作。 二、客观方面:1、人少案多的实际,导致忙中出乱、忙中出错;2、对书记员的培训、指导不够,我院目前的书记员大多都是新录用的,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的培训,对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和细节还不是很清楚;3、用人机制不完善,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导致大量熟练和精通业务的书记员流失,而书记员的新老交替和频繁的更换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工作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