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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没有迁户口的可以集体分红吗?
释义
    你好,如果是公房的动拆迁案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也实际在房屋里居住过,则属于共同居住人,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各地政策均有不同,此处以上海市为例。
    公有住房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拆迁利益也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如果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还被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则可以参与分割拆迁款。
    【相关法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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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