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
释义 |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能分割。虽然离婚时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如何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虚拟财产也是一种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分割普通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虚拟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虚拟财产的分割和归属原则; 2、虚拟财产归属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3、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 (1)虚拟财产价值小、娱乐性强的,可视为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被认定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但离婚时应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是获取日常生活的生意工具,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价值特定性,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置于其他游戏中,脱离特定的游戏即无任何价值; 2、价值虚拟性,没有实体物,其经济价值是否存在依托于玩家主观上是否认定其具有使用价值及实际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实现交易; 3、价值差异性,对不同玩家而言其价值大小不一,对非玩家而言并无价值。 从我国刑法来看,虽然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但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它们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相比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盗窃罪中的财物,其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种虚拟的兑换工具,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对象的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及历次关于盗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公私财物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的对象。 再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对象是什么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用户通过付出时间、精力或者金钱所获取的,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商品。虚拟财产的范围基本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大类。从广义上讲,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有独立性的,能为网络用户所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或其他网络财产性权利,不仅仅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财物,还应当包括网络用户的“邮箱“、“QQ“等;从狭义上讲,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有价值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装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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