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哪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四大陷阱 陷阱一:显失公平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实践中,有许多承包方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往往会约定在工程完成一半的时候就要求对方支付大部分价款,因为双方大多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不多加注意,很容易忽视百分比背后隐藏的风险承担不对等的情况,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双方约定支付价款方式的时候不仅要约定支付具体价款,还应约定支付的方式。合同中经常会表述为“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之后支付价款”,这种表述的不确定性会给支付价款的一方拖欠工程价款的理由,解决办法是双方协商具体的约定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交付相应某些具体的资料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以何种方式支付到指定的账户。需注意的是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的,一方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该主张。 承包方最担心的事情莫过于建好合格工程但没能受到工程价款,为了减少赖账对承包方合法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承包方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是担保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建设工程被拍卖、变卖后所获的工程价款应该先支付给承包方。但承包方还可以通过设定担保、约定违约金的方式减少权利的损害。 陷阱二:消极的沉默 由于欠缺法律知识,没有收到相关资料等原因,权利方若不积极的行使权利,其意思表示则会按照法律推定,这可能同权利方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结算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按照法律的推定则会被认为认可该文件,因此若对结算文件有意见则应积极主张。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权利人沉默则推定为否定意思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方面,付款方式的复杂使得不同的价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异,如果错过了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欠款很可能要不回来,变为坏账。可见,在权利上沉默并不是明智之举,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陷阱三:模糊的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关系到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实践中验收程序往往约定的比较粗糙,对于承包人来说所应交付的资料、交付的时间、工程办理的手续、材料工程的质量标准等问题都关系承包方是否能请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能否在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的时间点关系着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起算点和诉讼时效问题,可见竣工验收程序约定明晰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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