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 |
释义 | 发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补助范围和对象(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第二条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一)企业1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第三条缴费办法和资金渠道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补助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率为4.5%,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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