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
释义 | 汇编作品就是作者把其他作者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属于成型作品的某些数据和材料汇集到一起,从而呈现出新的作品。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所有,但是在使用其他作品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来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要标明出处,而且还要给原创作者酬劳。除汇编作品外,还有一种看起来类似的作品叫做合作作品。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汇编作品的作者不需要在所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创新,而合作作品的作者们需要有明确的创作欲望,而不是单纯的把成型作品汇集到一起。第二,汇编作品里的每一篇作品都可以区分开来,读者都知道每篇作品的出处和创作人,而合作作品的成果有时候不可分,有时候可以分。因为合作作品的创意也许是作者们达成共识得到的。 第三,汇编作品在发表的时候,是要以汇集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发表的时候要以所有参与作者的名义一起发表。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把作品汇编到一起的人。汇编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就是具有国籍的公民,也可以是法律范围内承认的人的主体,也可以是个体商户、个人合伙或者是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作组织。如果是某个单位组织员工,提供资金和工作资料进行集体创作,并且该单位对现有的如百科全书、应用教材,大型知名摄影画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这个单位。 汇编人在表明著作权是自己的时候,不能侵犯到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人引用的作品有的已经有了著作权认证,比如作者想要引用某诗人写的诗,一定要经过诗人本人的同意,而且还要向诗人提供报酬。这样汇编的过程才合理正确。 一、改编使用费和著作权使用费规定是什么 改编使用费和著作权使用费缴纳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改编使用费应当向改编人进行缴纳,著作权使用的费用向著作权人缴纳费用。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判定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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