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属管辖的范围 |
释义 | 专属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具有独占的管辖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专属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与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有关的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海事案件:海事案件是指与海上运输、海洋开发、海上事故等有关的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3.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民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民事案件是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之间的民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4.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外国人、外国企业之间的商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商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商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案件:破产案件是指企业或个人因债务无力偿还而被宣告破产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专属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民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和破产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相关法院具有独占的管辖权,这也是保障法律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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