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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物权登记对抗主义
释义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等。
    一、有哪些地役权合同的法律规定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
    3.需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同时也要注意相关的登记方面的问题,以免得出现地役权的纠纷。
    二、机动车所有权类型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三、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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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