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释义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是明确了侵略不论是以战争的形式还是不存在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形式,都是破坏国际法的罪行;而反抗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民族解放战争,则属会员国的自卫权利。 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威胁是载于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禁止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但是,在法律上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并不能杜绝战争和不存在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的实际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50年间,全球发生各种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250余起,死亡人数超过2500万人。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证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战后关于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法律争论的焦点之一,其中涉及对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释问题。本文拟就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所涉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随着对战争合法性的否定和对非法使用武力的禁止,“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已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由于干涉的结果实际上是剥夺被干涉国对其内外事务的控制权,因而在性质上是对被干涉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和破坏。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一致的概念,它近年来在西方获得较大的支持,但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承认,在现代国际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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