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上海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上海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上海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3、住房补贴的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上海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4、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上海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可达1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