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 现在企业实现工资协商制度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的部分,已经进入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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