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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没有提出房屋价格评估申请,二审可以提出吗
释义
    一审没有提出房屋价格评估申请,二审可以提出。
    房屋价格评估申请手续,具体如下:
    1、接受评估任务,即房屋拆迁作价评估的具体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评估前的准备,即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现场勘查,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的行为;
    4、资料的综合和分析,综合分析的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作可靠的依据;
    5、编写评估报告,是指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一般可以采取表格形式和文字形式;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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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0: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