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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关于法官的释明义务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可以说下具体都有哪几条不
释义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但不包括刑事诉讼授权行为、调解、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申诉、无外部法律效力行为、过程性行为、违法执行行为、内部监督行为、信访事项行为和不影响权利义务的行为。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中法官释明义务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条款及解读
    行政诉讼中,法官释明义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条款。根据规定,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有义务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明,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实质和法律意义。其中,具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法官应当就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要求法官在宣判前向当事人解释案件的关键问题;规定法官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法官在行政诉讼中释明义务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结语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需注意,某些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等。此外,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有义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实质和法律意义,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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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