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联系不到原房主不符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条件,无法在房管局办理过户。土地证过户找不到原户主的,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土地证的过户,必须有原产权人(原户主)的配合协助,没有原产权人协助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因原产权人已找不到,所以原产权人不可能履行其协助义务。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司法强制取代原产权人的协助履行,因此,起诉就成了首选办法。因原产权人已找不到了,所以起诉后,法院应当通过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判决书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土地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