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积分入学适用对象(申请人及家长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申请人(即学生本人) 1. 中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或台湾户籍); 2. 具有正常学习能力; 3. 符合相应入学年龄(2021年计算) (1)申请小学一年级的必须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2)申请小学二至六年级,必须在满6周岁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 (3)申请初中一年级的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不设年龄限制; (4)申请初中二、三年级的必须是与原就读年级相衔接的在读生,不设年龄限制。 家长方(父或母一方): 选定了“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后,积分项目原则上以“家长方”情况积分: 1. 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2.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3.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4.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5.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