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其追究罚金责任,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事责任。 隐匿会计凭证罪立案追诉标准 隐匿会计账簿罪的立案标准: (一)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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