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品定价机制改革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11 年 4 月 15 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从“单一定价模式”到“多种定价模式”、从“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确保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武器装备多种采购方式的定价模式、完善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备的装备价格工作管理体制、构建互联共享的价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路子。 2013 年 9 月 13 日,总装综合计划部发布《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深化推进装备价格工作改革。 2014 年以来,新立项的型号研制项目已同步论证了装备购置目标价格,未来,按照装备购置目标价格采购的将逐步占据主流位置。 截至目前,我国军品采购与定价机制已与美国具有较多相似之处。美国装备采购采用了“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两种模式,且大量采用分阶段竞争的形式,其中“成本补偿合同”类似于我国的成本加成定价机制,而“固定价格合同”即我军目前推行的装备目标价格管理机制。 法律依据: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确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装备采购方式是指实施装备采购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装备采购方式是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的基本要素之一。 装备采购程序是指采用确定的装备采购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应当遵守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确定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适度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效益、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采购方式根据装备类型、保密要求、采购金额和装备采购市场等情况确定。 装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经总装备部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方式。 第五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方式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计划部门会同装备采购业务部门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的确定工作;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确定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与投标、谈判的装备承制候选单位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取,特殊情况报总装备部批准。 第七条 在确定装备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程序过程中,从事装备采购工作的人员与承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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