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哪个效力高 |
释义 | 2005年,张父病重,打电话要张*军返家看看,当时张*军工作任务繁重,便告知父亲暂时不能回家。张父一怒之下,于2005年9月底,又自书遗嘱一份,取消张*军的遗产继承权,将其遗产由其另两个孩子平分继承。2005年10月中旬,张父去世,张*军的兄、姐按照张父的第二次遗嘱把父亲遗产作了分割。 2006年春节前夕,张*军返回家乡,向其兄、姐提出要继承父亲遗产,被他的兄、姐拒绝。无奈,他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继承权,并向法院递交了他父亲所立的第一次并进行公证过的遗嘱。法院判决其父所立的第二次遗嘱无效。其兄、姐分遗产行为无效,三人按第一次遗嘱内容重新分配遗产。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规定,如死者既留有公证遗嘱,又留有其他遗嘱,不能推定后面的其他遗嘱撤销或变更了前面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执行最后的公证遗嘱,并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张父第二份遗嘱虽在后,但因未经公证,不能改变第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应按第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处理其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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