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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剩余药品的销售限制
释义
    药品销售规定: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禁止销售,但在货源充足时可销售。消费者知情后,短缺时即使距有效期1个月的药品也可上柜台。有效期是药品质量能符合规定的期限,失效期是药品有效期满后的时间。
    法律分析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禁止销售了,就是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也不能销售。但并非禁止销售,在货源充足时。
    在消费者知情,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不上柜台了,且药品短缺时,对用药疗程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即使是距有效期1个月。
    药品的效期通常用有效期或失效期表示。其中,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的期限。
    失效期是指药品从生产之日起到规定的有效期满以后的时间。
    拓展延伸
    药店销售政策的调整与规范
    药店销售政策的调整与规范是指针对药店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措施的调整。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药品安全的关注度提高,药店销售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这包括制定严格的药品销售许可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店销售行为等方面。此外,药店销售政策的调整还应考虑到公众需求、医疗保健体系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合理的调整与规范,可以提升药店销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药店销售政策的调整与规范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药品安全的关注度提高,药店销售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以满足公众需求。合理的调整与规范可以提升药店销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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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41:37